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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城建)局、發改委、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 2017 〕 19 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全省建筑業改革發展二十條意見》(鄂政發〔 2018 〕 14 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 〕 12 號)精神,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北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 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2021年 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湖北省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者 設計 、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省住建廳負責全省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發改委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改部門依據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部門和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營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能夠以工程項目清單描述發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資項目或國有企業投資項目應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鼓勵社會投資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裝配式建筑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七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湖北省相關規定,并結合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評標辦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發包人要求,內容包括項目的功能要求、工程范圍、工藝安排或要求、時間要求、技術要求、竣工試驗、竣工驗收、竣工后試驗(如有)、文件要求、工程項目管理規定等;
(五)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六)投標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鼓勵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 BIM 技術、裝配式技術、綠色建造技術等新技術、新工藝,建設單位可在招標文件中對承諾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投標人適當設置加分條件。
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的權利和責任,主要包括且不限于: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獎懲條款、計量支付條款、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條款、價格調整條款、索賠程序及條款、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
(二)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
(三)應當具有不低于發包工程等級和規模的設計、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業績。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不低于擬建項目等級和規模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執業信用不良記錄或不良記錄已修復。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本項目施工負責人或設計負責人,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施工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含施工總承包工程、專業承包工程)。工程總承包單位為聯合體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由聯合體牽頭單位的人員擔任。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過程中,原則上不得更換項目經理,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的,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并保證繼任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與合同文件約定的條件相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確定投標人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第十三條 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由建設單位依法自主選擇。
投標文件應當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標報價等應當控制在招標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文件范圍內。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評標辦法詳細評審因素包括:承包人建議書、資信業績、承包人實施方案、投標報價、其他評分因素等。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項目特點,由建設單位代表、具有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的專家,以及從事設計、施工、造價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為不少于 5 人以上單數。
第十五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標人為聯合體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推薦使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 )。
第十七條 企業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的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包括設計費、設備購置費、建筑安裝工程費、暫估價、暫列金額,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含稅金額和適用稅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
在保密、索賠、合同解除、提前預警、知識產權、設計責任、不可預見的困難、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不可抗力等方面設置雙方對等權利與義務。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咨詢服務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鼓勵工程總承包項目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采用委托項目管理的,建設單位應依法選擇項目管理單位,并以合同方式賦予相應權利。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審查、招標核準備案、施工圖文件審查、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基本建設程序,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代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工程總承包項目正式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與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相關的拆遷、管線搬遷、三通一平等準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工期管理、造價管理、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按投標文件及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采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鼓勵采用先進工程技術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優化設計,并依法應用于工程。優化設計產生的收益應當分配給相關參與單位,具體分配方式可在工程總承包合同或甲乙雙方協議中約定。鼓勵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施工圖設計和施工,促進設計與施工深度融合。
第二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采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二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程總承包義務,自行完成項目設計、施工或項目設計、采購、施工,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的認定,參照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九條 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分包單位配合建設單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申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統一時間、集中組織、一次驗收”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執行湖北省 關于 建設工程聯合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等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統一向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范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設單位移交相應工程檔案資料。
第三十一條 工程保修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四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設計資質,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的工程設計資質。設計、施工單位自行完成或者以聯合體形式完成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其工程業績申報。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三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如工程總承包項目中有部分施工業務需要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工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省住建廳申請安全生產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并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工程總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工程施工業務分包單位相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按規定分階段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時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信用信息,按照相關規定記錄并通過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平臺報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建筑物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等相關許可和備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意見的相關工程管理技術文件,應當增加 “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欄目。
第三十九條 各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單位行業自律,發布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規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相同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