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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積極推進我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20〕2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武漢重要講話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節約集約高效利用自然資源的決策部署,按照“總量鎖定、增量遞減、流量增效、存量優化、質量提高”五量管控目標要求,加快實施全市自然資源總量管理,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逐年減少新增建設用地,大力促進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提升自然資源配置效率,提高自然資源利用質量,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力爭用3至5年時間,實現自然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政策機制、管理能力、主要指標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需求相適應。到2025年,全市新增加建設用地量與“十三五”時期相比下降20%,單位GDP地耗較2019年下降30%(規模降至200畝/億元以下),開發區綜合容積率達到1.35以上。
二、強化規劃引領,優化空間布局
(一)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嚴格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守住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市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在規劃目標范圍內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推動形成多中心、組團式、網絡化、集約型的發展模式,形成科學適度有序的國土空間布局。堅持先規劃再利用,涉及國土空間利用的各級各類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不得違反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產業布局、結構調整、資源開發、城鎮建設、重大項目招商選址等必須符合規劃,不得突破“三線”管控。(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園林和林業局)
(二)引導產業向主體功能區集聚。以產業地圖引導各區特色產業的發展,加快構建全市“主城做優、四副做強、城鄉一體、融合發展”的空間發展格局。主城要加快城市更新,盤活存量用地,優化用地結構,探索存量商業、服務業等功能性項目升級改造,提升主城服務功能。光谷副城、車谷副城、臨空副城、長江新區副城要加快園區升級改造,促進產業向園區集聚,加快副城中心產業建設,吸引人口集聚,促進職住平衡。通過綜合整治土地、修復生態用地、完善配套設施等措施,建設農業生產、生態保育、休閑游憩的鄉村綜合功能區,實現鄉村地區建設用地結構優化。(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
(三)探索圍繞公共交通土地集約開發模式。圍繞軌道走廊和樞紐站點組織交通功能與城市功能,促進土地與交通協調發展。主城用地要依托軌道站點集約、復合、立體開發,通過強化樞紐集聚效應支撐城市多中心職能體系構建,促進用地有機更新;外圍副城等區域要依托軌道、市域鐵路等,支撐軸帶走廊式用地集約利用和空間有序拓展,以軌道交通大型樞紐站點為核心構造高效集約的副城中心以及重點和特色城鎮。(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武漢地鐵集團;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各區人民政府)
三、嚴格剛性約束,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一)嚴格保護耕地。全面建立耕地保護目標責任體系,層層分解落實耕地保有量目標任務。壓實耕地保護主體責任,各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耕地保護第一責任人。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和耕地。堅決遏止耕地“非農化”行為,引導建設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確需占用的,在新增建設用地報批前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
(二)強化增存掛鉤。加強增存聯動,加大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力度,推進批而未供、閑置土地消化處置與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增減掛鉤指標使用相掛鉤。各區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率未達到目標值的,暫停除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和重要民生項目以外的項目用地審批,暫停新增建設用地計劃預支和增減掛鉤指標使用。(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三)完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管理。堅持計劃跟著項目走,推動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向實體經濟投放、向重大項目傾斜、向工業園區和物流園區集中,新城區、開發區工業用地計劃原則上安排在工業園區和物流園區。一般項目原則上通過工礦廢棄地復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挖潛指標保障用地需求。(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
四、積極盤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加強土地儲備供應計劃管理。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劃,優先將低效存量用地、打包業主單位按政策移交的未啟動儲備土地等納入計劃,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統籌謀劃土地儲備工作。(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二)強化土地儲備和供應。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土地儲備工作,按時完成儲備任務。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約定交地,建立土地儲備計劃執行率和交地率考核機制。規范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完善土地儲備成本分攤規則,探索設立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吸引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參與土地儲備。創新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與利用方式,建立儲備土地管護制度。(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三)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在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成果發布后6個月內編制完成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建立市級低效用地再開發項目庫。探索低效用地退出機制。通過低效用地再開發完善配套和市政基礎設施,提升社區養老、托育、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水平。(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
(四)加快處置批而未供土地。將全市各區批而未供土地納入“漢地云”招商平臺優先招商地塊,定期開展“以地招商”專題活動。嚴格落實國家、省有關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處置要求,分區下達考核目標,按照“補辦一批、取消一批、征地一批、供應一批、云招商一批”明確分類處置方向,加大處置力度,加快具備“凈地”出讓條件的地塊供地。(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五)加快處置閑置土地。開展閑置土地處置專項行動,全面清查閑置土地現狀,建立閑置土地清單及消化處置工作臺帳,分析閑置土地成因,推動閑置土地消化處置中的難點問題分類化解。深入推動閑置土地消化處置工作,確保完成國家、省下達的閑置土地消化處置目標任務。(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五、強化標準約束,提高建設項目準入門檻
(一)嚴格產業用地標準。產業用地控制標準不得低于國家和省制定的用地控制指標以及相應行業土地使用標準?!笆奈濉逼陂g新簽訂供地合同的工業項目,容積率2.0以上的項目占比在2021年不得低于5%,2022年不得低于10%,2023年不得低于14%,2024年不得低于17%,2025年不得低于20%。(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二)完善招商項目工作機制。編制存量建設用地招商地圖,采取線上線下互動一體模式,實現“地找項目”,加快推進現有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對招商項目的投資強度、產出水平、納稅能力、企業實力、落地風險等進行綜合審查,確保新建項目的質量。(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三)嚴格執行用地定額標準。充分發揮建設用地預審對項目的前端控制作用,用地面積定額標準有浮動區間的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在建設用地預審時原則上以最小額基準線進行控制。(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四)突出畝產導向。實施“畝產論英雄”,通過強化存量建設用地消化處置、提升經濟密度等指標管控,提高畝產效益。每2年對工業企業集約高效用地進行評價,重點考核畝均稅收等指標。(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稅務局、市統計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六、發揮市場配置作用,提升資源利用效率
(一)完善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全面推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網上交易方式出讓。土地供應嚴格實行“凈地”出讓,確保土地權屬清晰,安置補償到位。因實現公共利益和城市功能需要,出讓地塊確需設置相應條件時,不得違背公平競爭的原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相應出讓條件履約監管,確保按約定落實。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聯合各區人民政府積極推進公建、工業項目帶規劃方案掛牌出讓,儲備機構負責依法委托相關機構編制規劃方案,委托費用列入儲備成本。加強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建設,完善市場規則,規范市場秩序。探索完善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形式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交易市場。(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二)優化產業用地供給方式。推行產業用地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的供地方式,降低企業的用地成本,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廠房、高層廠房,滿足產業發展用地需求。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政策,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武漢臨空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新區以及中法武漢生態示范城實施新型工業用地(M0)制度。(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責任單位:各區人民政府)
(三)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各區全面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制度,出讓前明確工業項目建設用地主要控制指標,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公布,實行“凈地”出讓。(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七、實施全面監管,強化目標考核
(一)全面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全面開展城鎮和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工作。加強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成果運用,對評價排名靠前的區人民政府給予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標、申報國家級開發區、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額度等支持,對連續3年排名后3位的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約談、限批用地、追責問責等處理。(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統計局、市商務局、市稅務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武漢海關)
(二)完善執法監管體系。實行土地執法監察網格化管理,完善執法監管體系,建立健全覆蓋到街鄉鎮、村社區、村民小組的三級國土資源監管體系,推進執法關口前移,采取提前介入的工作方式,強化日常動態巡查。加強對自然資源開發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審計局)
(三)實施項目聯審監管。建立由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招商、交通運輸等部門參加的聯席審查制度,同步對新上的重大項目規劃選址、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能耗、環境、用地標準等進行論證,對達到標準的,簽訂投資建設合同,約定項目投資強度、稅收、容積率等,明確項目履約監管主體、監管措施、違約處理方式,從源頭上保證項目質量。(牽頭單位:各區人民政府;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局)
(四)建立目標考核制度。建立和運行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控制性指標考核機制,對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相關核心指標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各區績效目標考核。(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各區人民政府)
本意見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附件:全市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實施細則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日
附件
全市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強化土地要素保障,規范土地市場行為,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完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一)國有土地公開出讓范圍
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下列情形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價方式出讓土地:
1.用于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建設的儲備土地和新增建設用地;
2.進行商品住宅建設的存量土地;
3.有2個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
4.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
(二)國有土地協議出讓范圍
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下列情形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
1.原劃撥、租賃用地項目符合規劃,且不改變原土地用途、使用強度等現狀條件補辦出讓的用地,其中《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2.土地儲備機構因舊城舊廠改造征收需要,依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建設產權調換房的用地;
3.依照土地收回補償協議需要提供土地對被收回人進行補償的用地;
4.項目符合劃撥用地條件,建設單位申請有償使用的用地;
5.經營性項目相鄰地塊,因土地面積偏小或者形狀不規則等情形,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確認難以獨立利用的用地;
6.集體土地征收提供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安置政策規模以上的產業用地。政策規模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確定;
7.市人民政府確認的歷史遺留項目中的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軌道交通工程及施工用地按照劃撥方式供地的,其相關物業用地可以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軌道交通工程新建的獨立開發型、聯合開發上蓋型物業應當采用公開出讓方式供地。軌道交通工程新建的聯合開發配套型物業可以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8.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自主搬遷改造,原有劃撥土地按照新規劃用途辦理協議出讓手續,原有出讓土地按照新規劃用途補辦出讓變更手續;
9.利用存量土地建設租賃住房的,原有劃撥土地按照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原有出讓土地按照新規劃用途辦理變更手續;
10.地下通道和地上連廊等聯通項目的用地,其中,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除外;
11.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
(三)國有土地租賃范圍
工業用地、短期臨時用地、企業改制用地,可以采用租賃方式供地。
(四)國有土地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范圍
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授權經營或者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企業,可以采用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其土地資產處置總體方案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批。
二、進一步明確國有土地劃撥供應范圍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有關精神,下列情形也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地:
(一)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部隊保障性住房用地;
(三)市級及以上外事部門認定的使領館用地;
(四)市級及以上民族宗教部門認定的宗教活動場所用地;
(五)因集體土地征收需要建設還建安置房用地;
(六)集體土地征收提供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安置政策規模以內的產業用地。
三、完善土地價格收益確認機制
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成立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土地劃撥、協議出讓、公開出讓中的相關問題,集體確定有關事項。
(一)公開出讓項目土地價格及土地收益
1.公開出讓土地起始價
(1)公開出讓土地起始價,依據土地評估價,綜合考慮產業政策、土地成本、國家規定的計提費用、土地市場情況等因素,采取集體決策方式綜合確定,且不得低于國家、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標準。區級儲備機構儲備土地、新城區及開發區委托交易土地出讓起始價由區人民政府負責合規性審查;市土地儲備中心及打包業主單位儲備土地、中心城區委托交易土地出讓起始價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查。
(2)公開出讓土地起始價應明確住宅、商業等用途的供地價格和比例,并列入掛牌文件。土地成交后,按照既定的比例對成交總價款進行分攤。住宅、商業等地塊可按照不同用途劃分用地范圍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規劃方案審批時應當明確不同用途地塊的用地范圍和面積。
(3)商業建筑規模占比超過50%的商住項目,公開出讓流拍后,可以下調土地出讓起始價重新公開出讓,下調后起始價不得低于國家、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標準以及土地儲備成本和國家規定的計提費用之和。
2.公開出讓土地收益
(1)政府儲備地塊,按照土地成交價與儲備成本之差計收政府土地收益。工業用地,政府土地收益原則上不得低于土地評估價的20%。其他用地,采取房屋征收方式實施土地儲備的,政府土地收益原則上不得低于土地評估價的20%;采取宗地收回(收購)方式實施土地儲備的,政府土地收益原則上不得低于擬供地時土地評估價的50%。取得成本過高或者地塊成本需要轉移等原因,土地收益達不到標準的,中心城區供地前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新城區、開發區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2)委托交易地塊,屬于工業用地的,按照土地成交價的2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屬于其他用地,且容積率在3.0以內(含)的,按照土地成交價的5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屬于其他用地,且容積率超出3.0的,按照建筑面積均攤計算政府土地收益,其中容積率3.0以內(含)的建筑規模按照土地成交價的5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容積率3.0以上的建筑規模按照土地成交價的10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
(二)協議出讓項目土地出讓金標準
1.儲備土地協議出讓項目土地出讓金,依據土地評估價,綜合考慮產業政策、土地成本、國家規定的計提費用、土地市場情況等因素,采取集體決策方式綜合確定,且不得低于擬出讓土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2.劃撥土地補辦協議出讓項目土地出讓金標準
(1)不改變土地用途,屬于工業用地的,按照協議出讓土地評估價的20%繳納土地出讓金;屬于其他用地,且容積率在3.0以內(含)的,按照協議出讓土地評估價的50%確定土地出讓金;屬于其他用地,且容積率超出3.0的,按照建筑面積均攤計算協議出讓土地評估單價,其中容積率3.0以內(含)的建筑規模按照協議出讓土地評估價的50%核定土地出讓金,容積率3.0以上的建筑規模按照協議出讓土地評估價的100%核定土地出讓金。
(2)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新、舊用途土地同一評估時點評估價格之差核定土地出讓金標準。估價期日應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受理補繳土地出讓金申請時點為準。市人民政府確認的歷史遺留項目,已建成并交付入住項目估價期日應當以各區人民政府組織認定的項目建成時點為準。
(3)“城中村”產業用地協議出讓項目出讓金標準,按照劃撥土地補辦協議出讓項目出讓金標準執行。
3.項目經批準整合相鄰用地的,按照協議出讓土地評估價與土地整合費用之差核定土地出讓金標準,工業用地、其他用地以房屋交易方式整合的,原則上出讓金標準不得低于土地評估價的20%;其他用地以宗地交易方式整合的,原則上出讓金標準不得低于土地評估價的50%。區級儲備機構協議出讓地塊的土地整合費用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認定;其他協議出讓地塊由市儲備中心認定。取得成本過高或者地塊成本需要轉移等原因,出讓金達不到標準的,中心城區、開發區供地前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新城區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4.土地收回補償的協議出讓項目,按照擬協議出讓的土地評估價與原收回的土地補償價格之差核定土地出讓金標準。
(三)儲備土地成本
1.儲備主體依據土地評估價,綜合考慮地塊歷史投入、企業改制職工安置等因素,確定土地儲備收回(收購)成本。收回(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儲備主體與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后,依法委托審計、土地評估、房地產評估等第三方機構確認。儲備主體綜合考慮房屋土地征收成本、土地收回(收購)成本、土地污染治理成本、財務成本、建設成本等因素測算土地儲備成本;項目完成供地后,市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土地儲備成本,返還儲備主體。
2.儲備地塊可以按照出讓地塊規劃凈用地面積獨立核算儲備土地成本,出讓地塊規劃凈用地范圍以外的規劃道路、公園綠化、學校等市政以及公益性設施用地的儲備成本通過城建資金等其他渠道另行解決。
3.片區儲備項目,土地儲備總成本可以按照基礎設施用地、公益項目用地(含還建用地)、產業用地、開發用地4類用地進行成本分攤。中心城區舊城改建項目儲備成本過高無法消化的,可按照當期平衡、動態平衡、綜合平衡、長期平衡、政策平衡的原則,轉移到其他儲備項目,確保實現舊城改建項目統籌平衡。
(四)劃撥土地價格
建設項目使用儲備土地的,按照土地儲備成本核定劃撥用地土地價格;建設項目使用非儲備土地的,用地單位自行承擔土地取得成本。
(五)租賃土地價格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土地市場情況、產業政策等適時公布租賃土地租金標準。新城區、開發區租賃土地租金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四、完善工業用地管理
鼓勵工業項目進園區集聚發展,從嚴控制零星工業用地。支持小微企業通過利用存量土地、租賃標準廠房等途徑解決生產經營場所。對“退二進三”、轉型升級的企業,優先在工業園區內安排建設用地或者提供標準廠房。
(一)明確準入門檻
各類開發區生產和基礎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其他工業集中區新建工業項目畝均投資分別不低于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投產后畝年均稅收分別不低于25萬元、15萬元、10萬元。新建工業項目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1.0,建筑系數原則上不低于40%,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不超過項目用地的7%?!笆奈濉逼陂g市、區簽訂供地合同的工業項目,容積率2.0以上的項目占比在2021年不得低于5%,2022年不得低于10%,2023年不得低于14%,2024年不得低于17%,2025年不得低于20%。
(二)利用存量工業用地
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經批準在原用地范圍內增加建筑規模、利用地下空間的,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鼓勵建設標準廠房,在標準廠房集中區域,可根據需要建設各類公共推廣服務平臺。
五、明確土地利用相關政策
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對因公共利益、實施規劃使用土地的項目,實施項目用地分類管理,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實施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確需使用土地的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明確規劃意見;
2.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項目,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確定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6.協議有償收回的閑置土地以及由于開發企業原因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閑置土地。
(二)土地交換
土地交換是2個及以上土地使用者之間,因土地儲備、項目用地調整等原因,對原有地塊進行部分或者整體調換的行為。土地交換應當遵循價值對等、差價互補的原則。土地交換后,當事各方所獲得土地的使用權類型、用途、剩余使用期限與交換前所持有的土地應當保持不變。
土地交換涉及規劃調整的,應當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規定審批,核發交換土地《規劃設計條件》。土地交換方案及交換價格,由交換當事各方依據土地評估價等協商擬定,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規定審批。交換土地可采取劃撥、協議出讓、協議租賃等方式供地。
(三)出讓土地改變使用條件
1.經營性項目調整容積率,需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按照評估機構在新容積率規劃條件下評估的樓面地價乘以新增建筑面積確定,估價期日應當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受理補繳土地出讓金申請時點為準。新增建筑面積按照相關部門批準變更規劃條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積或者竣工驗收時實測的新增建筑面積核定。因調低容積率造成地價增值的,補繳土地出讓金可按照估價期日新舊容積率規劃條件下總地價的差額確定。容積率調整前后均低于1.0的,按照容積率為1.0核算樓面地價。
因加裝電梯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增加面積的,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2.經營性項目改變土地用途,需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按照新、舊用途樓面地價之差乘以建筑面積確定。新、舊用途樓面地價均為估價期日的市場價格,估價期日應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受理補繳土地出讓金申請時點為準。用地結構調整的,分別核算各用途建筑面積變化帶來的地價增減額,合并計算應補繳土地出讓金。各用途的樓面地價按調整結構后確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工業用地調整用途的,按照新用途土地評估價,扣減現狀工業用地價格以及土地污染治理成本核定土地出讓金。
3.出讓土地改變使用條件項目,事前已進行資金平衡測算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批準的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
(四)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增加建筑面積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土地評估價核收土地出讓金,估價期日原則上以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受理補繳土地出讓金申請時點為準。
1.分期核實項目,建設單位可選擇分期或者一次性繳納超建部分土地出讓金。分期繳納的,最后一期應當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
2.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限價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及“城中村”還建住房等項目,屬于合理誤差或者經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門認定仍按照原批準方案銷售的超建部分,按照原收益繳納方案補繳土地出讓金;其他超建部分,按照評估樓面地價核定土地出讓金。
3.加油站核實超建部分屬于罩棚等構筑物的,按照商業用地基準容積率下基準地價對應樓面地價核定土地出讓金。補繳土地出讓金按照基準地價乘以超建建筑面積確定。
(五)地下空間項目
按照相應主導功能用途、土地級別、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設用地評估價的30%核定土地出讓金。
1.獨立式地下空間項目,其土地出讓金按照基準容積率下地上建設用地評估樓面地價與批準建筑面積之積的30%核定。
2.連建式地下空間項目,屬于經營性用地的,土地出讓金與地上部分合并計算。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按照地上地下總容積率下地上建設用地評估樓面地價與地下建筑面積之積的30%核定。屬于其它用地的,土地出讓金按照基準容積率下地上建設用地評估樓面地價與批準建筑面積之積的30%核定。
3.配建地下停車場凈用地面積按水平投影最大計容用地面積確定。
(六)交通場站用地項目
1.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交通場站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該目錄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對新建獨立占地的、經營性的交通場站用地(含配套商業在20%以內的),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協議方式供應土地。配套商業超過20%的,按照交通場站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公開出讓;交通場站部分用地政府土地收益按照工業評估地價的20%確定,商業服務業部分用地政府土地收益按照商業評估地價的50%確定。
2.建設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停車場項目,申請按照交通場站用地用途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的,應當先行辦理土地供應手續,原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繼續以劃撥方式供應;原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的,以協議出讓方式供應,新增建筑面積按照工業評估地價的2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建設單位不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的,可以不再重新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3.建設單位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項目,地面權屬不變,地下土地權屬依法供應給停車場建設單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按照地下空間管理政策確定。
(七)“城中村”改造產業項目
按照項目實施時的規劃確定建設規模;村集體申請按照原核定規模建設,且不違反城市規劃的,從其申請。
1.村集體經濟組織部分持有政策規模以內部分的分攤用地或者整體持有的產業用地,以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持有的政策規模以上部分的分攤用地或者整體不持有的產業用地,采取公開出讓方式供地,并在供地文件中明確村集體持有規模等分配方案。
2.產業用地劃撥或者協議出讓的,應當供應給經區人民政府確認的村改制經濟實體及其全資子公司,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應標注“產業用地”,不動產登記時備注“產業用地”。產業用地經批準改變用途用于非商品住宅建設、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屬于劃撥用地的,不補繳土地出讓金;屬于出讓用地的,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產業用地以公開方式供地的,按照委托交易程序辦理。屬于工業用地的,按照土地成交價的2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屬于其他用地,且容積率在3.0以內(含)的,按照土地成交價的5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屬于其他用地,且容積率超出3.0的,按建筑面積均攤計算政府土地收益,其中容積率3.0以內(含)的建筑規模按照土地成交價的5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容積率3.0以上的建筑規模按照土地成交價的100%核定政府土地收益。
4.產業用地公開出讓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產業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轉讓的,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審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制訂的原村民安置補償方案和生活保障方案,并對方案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保障原村民的合法權益。
(八)規劃指標打通、轉移項目
用地單位和全資子公司,以及各全資子公司之間的不同地塊,因實施城市規劃的要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在維持打通地塊總規模、用途比例不變的情況下,調整不同土地出讓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條件,分別核算不同地塊因土地使用條件調整帶來的地價增減額,合并計算整體打通應補繳或退還的土地出讓金后辦理出讓合同變更手續。
(九)國有企業改革保留劃撥期滿項目
1.國有企業改革保留劃撥期滿,可以采取協議租賃方式供地;原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用途與規劃用途一致的,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國家控股公司試點的企業,可以采取作價入股方式處置土地。
2.原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已列入房屋征收計劃、土地儲備計劃、區人民政府確認的整合相鄰地塊的,原則上不再辦理有償使用手續。
3.原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有償使用時,以及房屋征收、土地儲備、土地整合實施補償前,原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補繳劃撥土地使用權期滿至申請或者補償時的土地租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印發相關批準文件之日作為補償時補繳土地租金的截止時點。
(十)延長土地使用年限項目
經營性項目因規劃要求需要并宗實施的地塊,需延長土地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改變土地使用條件調整土地出讓金的規定,繳納所延長年限對應的出讓土地出讓金,延長后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
(十一)用地手續不完善的歷史遺留項目
國有土地上已安置、銷售的住宅、商業、辦公、工業等房屋涉及的歷史遺留項目,按下列方式辦理:
1.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房改房、集資房的,可按劃撥方式補辦用地手續;
2.其他建設項目,包括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安置房、棚改房、經濟適用房等項目,可采取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政策規定補辦用地手續。需要評估核定土地出讓金的,估價期日由各區人民政府按照項目建成、安置、銷售的實際情況組織認定。土地出讓金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批準的標準補繳土地出讓金;
3.對于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經公告權屬清晰無爭議的,按照審批權限報經市、區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現狀核發用地劃撥決定書或者補辦協議出讓手續。
(十二)毛地批租歷史遺留項目
對于毛地批租的歷史遺留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擬定處置方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門按照處置方案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儲備土地出租項目
土地儲備機構可將儲備土地及地上房屋出租,出租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辦理。房屋征收后按照規劃要求保留的房屋,不動產登記至政府確定的機構。
本市以前制發的有關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相一致的,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