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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武漢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 核實辦法》的通知
武土資規規〔2018〕1號
各區(分)局,局屬各事業單位,機關各處室: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進一步規范規劃條件核實工作,切實保障城鄉規劃實施,現將《武漢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
2018年11月14日
武漢市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管理,進一步規范規劃條件核實工作,切實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交通市政線性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工作。
第三條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經批準的規劃方案圖件的必備性要求,對已竣工項目的規劃實施情況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
第四條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對各自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開展規劃條件核實工作。
第五條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時,建設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主體工程建設完成、外墻裝修完畢;
(二)配套工程建設完成,地面硬化,車庫(位)建成并標示;
(三)用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拆除完畢;
(四)存在違法建設的,違法建設處理完畢。
第六條 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申請表》;
(二)《建筑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測量成果報告書》;
(三)申請人為單位的提供企業法人工商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材料。
第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按下列程序進行:
建設工程具備規劃核實條件后,建設單位應依照《武漢市建設工程聯合驗收暫行規定》的要求,按照施工許可管理權限,分別向市、區聯合驗收窗口提出聯合驗收申請。
(一)收到聯合驗收窗口轉來建設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工作并向聯合驗收窗口反饋審查意見。
(二)收到聯合驗收窗口受理決定后,及時進行現場踏勘,核查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及經批準的規劃方案圖件的必備性要求。對符合規劃要求的,發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不符合規劃要求的,發放《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通知書》,并在8個工作日內向聯合驗收窗口反饋驗收結果。
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后,并在1個工作日內向市、區城管部門反饋驗收結果,移送《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情況告知函》(附件)。
第八條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應當核查下列內容:
(一)建設用地:包括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建設規模、建筑使用功能等內容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
(二)總平面布局:包括建筑退讓距離、建筑間距、建筑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高度等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
(三)經濟技術指標:包括規劃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計容建筑面積、建設密度、容積率、建筑高度等以及規劃條件中有特別說明的指標等主要指標數值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
(四)配建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商業服務設施、保障性住房、社區工作服務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社區衛生服務站、幼兒園及學校、體育設施、供電設施、公共廁所、垃圾收集站(屋)等設施的布設位置及建筑面積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
(五)建筑形象:包括立面風格、陽臺形式、建筑色彩、外立面材質、屋頂形式等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
(六)交通組織及停車配建:包括停車配建(非機動車、機動車停車位的位置及個數)、公共通道、地下空間交通組織以及規劃條件確定的道路交通要求等是否符合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
(七)用地范圍內應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是否拆除。
(八)違法建設是否處理完畢。
(九)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技術規定等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竣工規劃條件核實標準
第九條 總平面布置規劃條件核實標準:
(一)未經規劃批準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范圍、建筑位置、建筑間距等總平面布局的,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
(二)在總平面布局、建筑層數不變的前提下,實測建筑平面尺寸、高度、間距、退界與規劃許可不一致,但符合現行的規劃建筑法規,經技術認定為輕微差異、滿足規劃要求的,對相關權益人進行公示無異議后,可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
(三)建設項目總平面綠化布置未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總平圖要求實施,擅自將公用綠地圍擋的,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建設單位應自行整改。
(四)地面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位布局、數量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附件要求,涉及位置調整的經技術認定為輕微差異、滿足規劃要求的,可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否則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建設單位應進行整改。
(五)機動車進出口、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點位置與規劃許可要求不一致,經技術認定為輕微差異、滿足規劃要求的,可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否則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建設單位應自行整改。
第十條 經濟技術指標規劃條件核實標準:
(一)在規劃條件核實過程中,建設項目符合規劃條件,未發現違法建設,竣工計容建筑面積與規劃許可計容建筑面積存在差值的規劃條件核實標準:
1.竣工計容建筑面積差值在表1指標范圍內的,可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
規劃許可計容建筑面積M2 (單位:平方米) |
竣工增容比例R=m2/M2(單位:%) 增容建筑面積m(單位:平方米) |
M2≤20000 |
R≤1且m2≤100 |
20000 |
R≤0.5且m2≤200 |
100000 |
R≤0.2且m2≤300 |
M2>200000 |
R≤0.15且m2≤500 |
表1:計容建筑面積允許差值指標表
2.竣工計容建筑面積差值超過表1指標范圍的,由城管部門依法處罰后,可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
(二)在總建筑面積不變的前提下,建設項目中公建配套設施的建筑面積不少于規劃許可面積要求的,可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否則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
(三)機動車車位數值(包括規劃許可中要求設置新能源充電設施數值、無障礙車位)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可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否則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建設單位應自行整改。
第十一條 建筑密度、高度、建筑層高、建筑間距、建筑退線距離,建(構)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材質與許可不一致,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技術認定符合規劃許可要求的,可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否則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建設單位應自行整改。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要求進行建設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處理完畢后,方可通過規劃條件核實。
第十三條 原則上一個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核實對應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分期核實。確需分期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總數不得超過兩期。
(一)分期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條件
1.分期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其分期地塊應相對獨立。
2.首期驗收范圍內應按規劃許可及經批準的規劃方案圖件的必備性要求完成相應的工程。
3.分期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范圍、功能、出行、安全、配套、公建(含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可自成系統。其中公建部分必須納入首期驗收范圍。
4.單棟建筑物(包含連體建筑)不得分期辦理規劃條件核實。
(二)分期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程序
1.分期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制作詳盡分期方案及附圖,含項目分期范圍線,標明道路、消防通道、市政道路進出口、地下室出入口、配套及公建位置等。
2.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建設工程,經現場公示無異議后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手續。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規劃條件核實,應提供具備相應資質的測繪部門出具的竣工測量成果報告及電子文件??⒐y量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用地范圍內實際建設情況,包括用地邊界、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設施及市政配套設施的平面位置、場地內構筑物位置、建筑物正負零標高、建筑退用地紅線距離、建筑間距、架空電力線路、排洪渠及擋土墻與建筑之間距離、道路、綠化布置、機動車停車位置、機動車出入口、地下車庫出入口及起坡點位置等內容。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各項具體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包括用地面積、建筑總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計容建筑面積(含不同功能計容建筑面積)、工程規劃許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設施及市政配套設施建筑面積、建筑密度、機動車位個數等主要技術指標。
(三)出具實測單體建筑分層平面圖。
(四)竣工測量成果報告應當標注測量時間并加蓋公章,有效使用期為六個月。
第十五條 發放《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前,應核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分期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項目,應在末期統一核繳整體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款。
第三章附則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建設單位或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辦法》(武土資規規〔201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