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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重新公布《武漢市規劃用地兼容性 管理規定》的通知
武自然資規規〔2020〕1號
各區(分)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根據《武漢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我局對《市國土規劃局關于印發<武漢市規劃用地兼容性管理規定>的通知》(武土資規規〔2015〕2號)進行了評估,決定該文件繼續施行,現予以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武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0年7月1日
武漢市規劃用武漢市規劃用地兼容性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規劃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據《武漢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結合規劃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城市建設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規劃、生態保護規劃、功能區和“三舊”(舊城、舊村、舊廠)改造實施性規劃等對用地兼容性有明確要求的,按其規劃要求執行。其他建設用地的規劃兼容性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規劃用地兼容應維護法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堅持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優先,有利于規劃管理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第四條 各類規劃用地兼容性要求具體見附表。其中:
1.部分兼容
“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塊原規劃用地性質上,混合其他單種性質用地的用地規模比例不超過30%,或混合其他兩種及兩種以上性質用地的用地規模比例之和不超過40%。表中有單獨注釋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被兼容的功能無法進行用地功能分區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規模計算。
同一街坊內相鄰的同性質用地,可合并考慮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塊原規劃用地性質上,混合其他一種或幾種性質用地的用地規模比例可達100%。
3.禁止兼容
“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塊原規劃用地性質上不允許混合或轉變為其他用地性質。
第五條 規劃用地上建設相應的配套設施,不屬于兼容。配套設施用地(或建筑)應按相關要求執行,主要是指:
1.居住用地(R)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積不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0%,其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面積應符合本市商業設施規劃管理的相關要求;
2.工業用地(M)、物流倉儲用地(W)、批發市場用地(B12)配套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
3.公園綠地(G1)、防護綠地(G2)的配套設施應符合公園、綠地等相關設計規范要求。
第六條 地下空間兼容按以下規定執行:
1.地下兼容人防工程、交通、市政、商業、公共服務、工業倉儲的,應符合本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商業設施規劃管理和相關專項規劃要求。地下空間禁止兼容住宅、社會福利設施、學校。
2.按照《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要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在征得園林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地下空間復合利用的方式有條件兼容公共汽電車首末站(S41)、社會停車場用地(S42)、開閉所或配電房(U12)、雨水或污水泵站(U21)、垃圾轉運站或公廁(U22)等,露出地面的建構筑物應實施立體綠化設計。位于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的綠地,按相關法規的項目準入要求執行。廣場用地的規劃用地兼容性可參照執行。
第七條 城市道路、鐵路和軌道高架部分的下方地面空間,有條件允許兼容綠地、市政設施。
第八條 本規定的應用:
1.“完全兼容”以及“部分兼容”中“允許”的用地性質,在滿足本規定中的相關條件后,可直接應用于規劃管理。
2.“部分兼容”中“有條件允許”的用地性質,除滿足本規定中的相關條件外,還須通過規劃論證等進一步明確兼容功能的布局、規模、交通、環境及景觀等方面具體要求,才能應用于規劃管理。
3.本規定中未涉及的用地性質,其規劃兼容的判斷須單獨進行規劃論證。
4.進行規劃兼容的地塊,應予以規范化的明確表達。在規劃論證、規劃設計條件中,應按用地或建筑規模遞減順序依次列明地塊的用地性質構成,并對兼容后各類用地規?;蚪ㄖ幠S枰悦鞔_,有其他附加要求的,應在特殊要求中提出。
5.進行過規劃兼容的地塊,應在規劃“一張圖”中專門注明相關信息。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